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科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工作,充分发挥健康科普专家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作用,促进全市卫生健康科普事业发展,落实健康广州行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健康科普专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宣传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专家库信息管理、专家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由广州地区的医学、传播学、运动学、教育学、营养学、心理学、社会学和信息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遴选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热爱健康科普工作;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健康科普宣传和传播实践经验,原则上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及文字撰写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专家遴选程序:
(一)采用本人自荐和相关部门(或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专家库专家初步人选。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库专家入选条件及推荐情况,组织评审,确定专家库成员候选人,报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三)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向被聘专家颁发聘任证书。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健康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与健康科普规划的制定与论证;
(三)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创作健康科普作品、参与健康科普活动、从事健康科普技能指导等;
(四)被优先推荐参与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的健康科普活动;
(五)其创作的优秀科普作品被优先推送至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官方平台和省市主流媒体等发布;
(六)被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健康科普工作先进个人评选。
第七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在所属领域发挥健康科普专家的引领作用,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的健康科普活动,每年参加健康科普活动的次数不少于3次;
(三)不得无故缺席、拒绝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健康科普任务。
第四章 管理与保障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聘任期满,由领导小组复审,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终止聘任。
第九条 每届聘任期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或调整专家库成员,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由于工作单位变动或其他原因,本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修改个人信息或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库专家业绩档案,对专家参与健康科普活动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记载,并作为健康科普推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举办健康科普专家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入库专家健康科普能力。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健康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在健康科普活动中,违反科学原则,进行虚假或不科学宣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以广州市健康科普专家身份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因个人或单位原因不能承担健康科普专家工作的;
(五)有其他应予解聘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专家开展健康科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专家库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家参加健康科普活动的劳务报酬由举办单位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健康科普专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来源:广州市卫生健康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