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卫生健康宣传,传播普及健康科普知识,建设健康全媒体平台;协助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针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教育需求评估并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开展健康教育领域相关研究,总结与推广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开展新闻发布和重大宣传活动。
广州市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天河区德欣街2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佰捌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支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好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卫生健康宣传,传播普及健康科普知识,建设健康全媒体平台;协助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针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教育需求评估并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开展健康教育领域相关研究;总结与推广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开展新闻发布和重大宣传活动。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党组织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支部委员会。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
本单位党支部特别是书记要把抓班子带队伍、抓党建强基础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行政领导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本单位人事部(党办、纪检室合署)负责党务工作。
本单位党支部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支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
本单位党支部通过支委会等形式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审议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部署本单位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本单位党支部领导班子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本单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落地生根,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加强对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勇于和善于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支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行政负责人职务为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由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本单位设办公室、人事部(党办、纪检室合署)、宣传教育部、健康指导部、文图编辑部、融媒体部、信息部、培训评估部8个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维护服务对象享受合法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落实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保障服务对象参与本单位管理的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本单位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开展卫生健康宣传,传播普及健康科普知识,建设健康全媒体平台;协助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针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教育需求评估并开展居民健康素养监测工作;开展健康教育领域相关研究;总结与推广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项目;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开展新闻发布和重大宣传活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编外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 7 月 3 日经本单位支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2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