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许玉娥) 近日,广州市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与血液监督科办结了1宗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处置医疗废物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卫生监督员适应新形势要求,转变执法观念,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案件中,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该院使用普通药品纸箱盛装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物,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利器盒的违法行为。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卫生监督员参考平时其他案件的处罚裁量,提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理意见。然而,在登陆市监察局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进行案件填报时发现,按照《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量化适用标准》规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对该院只能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显然已经超出裁量范围,该系统也会自动发出警示。最后,科室严格执行自由裁量的规定,对案件重新进行合议和处理。
“以前对的,不代表现在还是对的!”这是卫生监督员经过此案件后最大的体会。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建设,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再薄弱,这依赖于卫生监督员日常工作中的普法宣传,但也给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卫生监督员从中认识到,只有不断适应形势发展,转变执法观念,提高业务水平,才能保证卫生监督员在工作中坚持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