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吸烟者将直接罚款50元
(通讯员 甘草) 6月19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根据修正后的新条例,对违法吸烟者将不再“先警告再罚款”,而将直接罚款50元。修正的条例将报省人大批准后再由市人大公布实施。
相比已经执行了近两年的条例,新条例只进行了一处修改:删除了“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再罚款”的前置条件,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或者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的,将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元的罚款。
据市爱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0年9月1日《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以来,广州市的控烟状况相较之前有了很大改善。全市的商场、医院、学校、图书馆等室内公共场所基本无违法吸烟现象;根据2011年的评估,“吸烟者在各种场所吸烟”的15个指数,较2009年基线调查结果均出现了全面下降的态势,显示出广州控烟趋势向好。但是,条例在实施中的确存在着困难,其中之一就是执法程序繁杂而导致的执行难。根据原条例,对违法吸烟者必须经过警告、责令整改环节,拒不改正的,才实施处罚。该程序造成执法成本高、效能低、力度不够等问题。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修改说明中表示,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对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经检查,条例实施一年来,广州市城管12319投诉服务专线共受理控烟举报投诉1211宗,其中,有1023宗主要是投诉餐饮场所有违法吸烟者,占案件总量的84.48%,但1023宗投诉案件中只有一个违法吸烟者被开处罚单。检查暴露了条例执行难的现状和亟待修改的必要性。
此次控烟条例的修改,目的是使实施更具现实操作性,利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执法力度,从而对违法吸烟行为起到更好的规制作用。
背景资料: 2010年9月1日《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生效
2010年9月1日,《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市控烟工作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期。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减少烟草对人类健康带来的严重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巨大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2003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主持达成了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工作,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2006年1月9日该《公约》在我国生效,并于2011年1月9日在我国全面实施。为履行我国政府的控烟承诺,发挥地方在控烟工作中的积极主动作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4月28日通过《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0年9月1日正式生效。
《条例》生效当日,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向全体市民发出倡议书,呼吁:
一、不吸烟、少吸烟,努力戒烟,做控烟的支持者和参与者,积极宣传烟草危害常识和科学戒烟知识;二、支持并遵守《条例》,依法主动劝阻他人不在禁止吸烟和限制吸烟的区域内吸烟;三、列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全面禁止吸烟;限制吸烟的场所,倡导全面禁止吸烟;确实无法实现的,应当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并完善控烟措施;四、积极参与创建“广州市无吸烟单位”活动;五、烟草生产、销售企业不发布烟草广告,不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出售烟草制品;六、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