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这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为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表率作用,2009年5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发布《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2010年9月1日,《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生效,标志着广州市控烟工作开始进入有法可依的新时期。按该《条例》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根据上述《决定》和《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广州市卫生局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和工作场所控烟宣传和执法进度。经过不懈的努力,目前我市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基本实现了“分阶段实现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预期目标,工作场所控烟宣传和执法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为全社会的控烟工作树立了积极榜样。然而,控烟工作是一场持久战,不仅需要各级部门的组织、领导与合作,也需要每一位卫生工作者、每一位市民群众参与其中,共同推动控烟工作更向前一步。
控烟工作指引
一、 控烟关键词:
(一) 控烟工作: 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二) 控烟执法主体: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 禁烟区域:指在该区域内完全禁止吸烟。根据《条例》规定,下列区域为禁烟区域: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办事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及其室内等候区域、本单位餐厅和咖啡厅禁止吸烟。
2.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 限制吸烟区域: 指该区域应当按规定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除吸烟室或吸烟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根据《条例》规定,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禁止吸烟。
(五) 吸烟室或吸烟区设置的规定:
●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设置明显的标志
● 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有效分隔
● 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 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 配置烟灰缸(盒)并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
(六) 控烟投诉电话: 12319
二、 单位控烟工作指引
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等室内工作场所,控烟工作按下面四个方面要求抓落实:
(一) 组织工作方面
1. 成立控烟领导小组。控烟领导小组由单位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建立控烟工作网络。工作网络由单位分管领导、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分别负责单位、部门、科室的控烟工作。
3. 设立控烟监督人员和控烟检查员(或巡查员)
A. 设立控烟监督员,由控烟领导小组、各部门控烟骨干组成,负责监督日常控烟工作相关制度的落实。
B. 设立控烟检查员(或巡查员),可由本部门负责人或本单位员工、保安及保洁员兼任,负责劝阻本单位或外来人员吸烟违法行为。
4. 制定控烟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控烟目标、实施内容、进度等,纳入单位发展规划。
5. 制订控烟制度和管理办法。制订控烟考核与奖惩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劝导制度。
(二) 资料整理准备方面
1. 按年度将单位(场所)控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工作网络架构、控烟监督员、检查员(巡查员)名单及巡查记录整理成册。
2. 将控烟考核与奖惩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劝导制度等各项制度整理成册。
3.将控烟宣传及健康教育的资料、图片、照片、宣传单张、宣传品等资料整理成册。
4. 将单位(场所)领导对控烟工作的检查、讲话等资料整理成册。
5. 将单位(场所)组织“5.31”世界无烟日活动和平常开展控烟宣传活动的资料、图片汇总整理成册。
(三) 现场工作布置
根据不同场所情况按规定做好控烟标志的张贴工作,要求标志张贴平整、工整。
(四) 日常控烟管理工作
1. 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巡查纪录。
2. 做好劝导工作。对在本单位违规吸烟的人员加强劝导,责令其改正。
3. 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4. 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县级市)爱卫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控烟工作部署,将控烟工作抓出实效。
5. 抓好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6. 依照条例规定,结合实际,为本单位(场所)需要吸烟的人员提供方便。
三、 控烟执法程序
根据《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控烟执法时,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一)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 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三) 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四)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五) 涉及行政处罚情形的,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四、 控烟罚则
(一) 《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
1. 应当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而没有设置或者划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 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而没有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 《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 《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违法吸烟者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四) 《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在户外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派赠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派赠行为,并对派赠单位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五) 《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阻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禁止吸烟检查员履行职责,并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2.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五、 禁止吸烟标志和标识
(一) 室内禁止吸烟标志标准与式样。(略)
(二) 室外禁止吸烟标志参考式样。(略)
(三) 吸烟室或吸烟区控烟警示标识标准与式样。(略)
(四) 禁止吸烟标志张贴规范与要求
1.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必须在正门、进口处及其他显眼位置,设置“本××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的标志。
2. 在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标志必须张贴在显著位置上,原则上办公室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张贴1枚禁止吸烟标志;办公室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张贴2-3枚;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张贴4-6枚;200平方米以上张贴6-8枚;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等的墙壁上,原则上每隔30米张贴1枚禁烟标志;电梯内张贴1枚禁烟标志。要求标志张贴平整、整洁。
3.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设置的无烟楼层和无烟房,应张贴或摆放禁烟标志或台卡。
4. 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设置吸烟楼层和吸烟房的,应在每一层楼、每个客房的明显位置张贴或摆放“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或台卡。
5. 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划定的吸烟区,必须在进出口处悬挂明显的提醒标志,并在吸烟室或吸烟区内张贴或摆放“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或台卡。
6. 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张贴应距离地面约150cm。
六、 广州市无烟单位考核标准
根据市爱卫会《关于印发创建广州市无烟单位活动方案的通知》(穗爱卫〔2011〕3号)精神,广州市无烟单位的考核标准如下:
(一) 有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网络;
(二) 有控烟工作制度,包括:监督管理制度、考评奖惩制度、巡查制度、劝导制度;
(三) 条例规定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按规定张贴禁烟标志;
(四) 条例规定的室内外禁烟场所百分之百禁烟,达到“一有四无”标准,即有控烟标志、无吸烟现象、无烟灰缸、无烟头、无烟草广告及烟草制品。有违反“四无”规定,实施一票否决;
(五)按条例规定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域。旅馆业按条例要求设置无烟客房及无烟楼层;
(六) 有控烟宣传资料,积极宣传条例,宣传烟草危害及二手烟雾危害他人健康的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七) 无烟草广告及烟草制品。
七、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15号)的规定,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试行)包括:
(一) 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 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 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 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 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 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 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九) 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广州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