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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胎儿性别鉴定”,关...
遏制“胎儿性别鉴定”,关...
遏制“胎儿性别鉴定”,关键要消除性别歧视
发布时间:2014-11-03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趋向平衡,9月2日,国家为计生委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介绍或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9月3日《中国新闻网》报道)
我国《计划生育法》“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如果医护人员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根据《母婴保健法》第37条的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但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调查表明,在第二胎怀孕中,至少有13%的妇女因选择性别而终止妊娠。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和浙江省计生委在浙南地区调查发现,约30%的有记录的人流发生在独女户妇女中,人流的胎儿性别比低到5:1.0,被流掉的女胎儿是男胎儿的两倍。在那些已有三个或更多女儿的妇女中,被流掉的女胎是男胎的三倍。
日前,又有多位名人在自媒体上“顺嘴”说出自己胎儿的性别,个中缘由坊间猜测颇多。卫生主管部门也多次“严惩”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进行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工作规范》明确提出,要“推动全国‘两非’案件查处‘一盘棋’管理,以提高跨区域‘两非’案件的立案查处率”。其中,在“两非”案件多发区域,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连片地区,流动人口流出地、流入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县级以上协作区域。区域协作各方之间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协作办案、信息通报、联防联控、联合查案以及案件移送等制度。但是,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男女人口比例失调的“乱象”还在扩大。
调查显示,造成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所以,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增设“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闽、苏、豫、赣、湘、甘、鲁、琼等多个省市率先在立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上进行大胆试水。《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甚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是,由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如传统的“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同时,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的性别,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而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又取决于孕妇是否堕胎,在情理、法理上很荒诞。所以,审议稿删除了“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条款,暂时搁置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数据显示,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已达到116.9:100,有的省份高达130:100,个别地方甚至到了15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全国31个省(区、市)中,只有西藏地区属于正常。有迹象表明,要不了多久,全国不少地方都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光棍村”。所以,刑法暂时“搁置”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讨论,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有权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不触犯《刑法》,并不表明鉴定胎儿性别不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生仍将受到行政处罚。当然,要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关键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培育男女平等的生育文明观念,从思想观念上解决性别歧视问题。
(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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