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申请行政复议收不收费?
答: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需要交费。
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答: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申请时限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什么?
答:超过复议申请时限丧失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查明后将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制作申请的时间。
六、行政复议受理与行政诉讼受理有何关系?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本栏目稿件来源:市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