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不仅加入了国际禁毒公约,认真履行权利义务,还制定了一系列禁毒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开展禁毒工作。
我国加入的国际禁毒公约
国际禁毒公约是指国际性的反毒品条约。1985年我国加入了《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简称“61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简称“71公约”),1989年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简称“88公约”)。我国政府依据这些国际公约,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管制,开展国际禁毒合作。
1987年6月12日至26日,在维也纳召开了由138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管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向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提出了在今后的禁毒活动中开展综合治理的建议,并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大会结束时,与会代表一致建议,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
这项建议被联合国采纳。同年召开的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确定每年的6月26日为“反麻醉品的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
1990年2月20日至23日,国际合作取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供给、需求、贩运和分销问题的联合国大会禁毒特别会议在纽约举行,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派团参加,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政治宣言》严正声明:“我们决心与麻醉药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祸害进行战斗,使人类免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灾祸。”这些纲领和宣言对于促使世界各国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国际毒品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我国禁毒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对惩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如:《刑法》第七节第347条至357条明确规定: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毒品犯罪的再犯;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没收财产和罚金等。其中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全文包括总则、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七十一条。《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戒毒条例》是为了实施《禁毒法》规定的各项戒毒措施,全面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禁毒法》制定的条例,自2011年6月26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共四十六条。
此外,《戒毒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分别对戒毒药品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戒毒药品的生产和供应,戒毒药品的包装和运输,戒毒药品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广州卫生健康》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