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修正。本法全文共七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同时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的宣传,包括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都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生育调节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要求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四、奖励与社会保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同时,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卫生健康》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