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什么时候公布施行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3月18日)起施行。
2、2004年8月28日已经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什么还要就艾滋病防治问题专门制定行政法规?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我国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禁毒等社会环境综合整治、特殊人群不良行为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比较特殊和复杂,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决艾滋病防治的问题。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权利。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条例》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条例》如何体现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为了动员政府各部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条例》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规定: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团体、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关怀和救助措施;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以及预防控制等工作,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是,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下,开展相关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四是,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5、我国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非常关怀,已经承诺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请问《条例》是如何体现这一政策的?
《条例》将“四免一关怀”这一政策制度化,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孕产妇采取关怀、治疗和救助措施,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减免相应的教育费用,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扶持其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6、2019年《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哪些地方修订了?
根据国务院文件,本次修订共4处,两处涉及机构设置和改革后的相应名称和职责的变更,另外两处主要是规范和完善了我国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物品的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除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目的进出口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外,禁止进出口用于临床医疗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并且范围从进口扩大到进出口。
(《广州卫生健康》编辑部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