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重大环境污染,放射性污染,重大动物疫情等)等。2003年SARS发生之后,国务院发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1-2月又陆续出台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应急预案》等4个专门预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和相关预案在SARS之后的数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H1N1、H7N9以及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就让我们来重温一下《条例》的相关内容,持续常备不懈,有序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条例解读:
《条例》颁布成为里程碑事件
2003年的春天,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牵动着全国亿万人民的心,在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共同抗击下,疫情防控战最终取得了全面胜利。但当时的疫情处置过程也暴露出了信息渠道不畅、应急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为了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2003年5月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6号颁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从即日起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条例》在抗击非典之际出台,为严格依法防治非典工作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使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一切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群众的积极性。也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将促使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
《条例》实施后数年,我国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全国100%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98%县级以上医疗机构、9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了法定传染病实时网络直报,平均报告时间由直报前的5天缩短为4个小时。在应对历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中,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应急体系。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汹涌来袭,《条例》成为了我们应对疫情的指南,政府部门正确决策并宣教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救护救援、各行业领域通力合作、广大市民有序配合,目前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随着复工复产复学工作的推进,防疫工作正处于最关键的阶段,更应保持高度警惕,继续学习掌握《条例》中的应急措施知识,坚持到底,不获全胜决不轻言成功。
扩展阅读:
五大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条例》规定了5个方面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一,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以事释法:
疫情中,这些应急处置都有《条例》依据
事件一:武汉封城
去年底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袭武汉。从2020年1月23日10时起,武汉全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停运,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4月8日零时,武汉“解封”,武汉市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这个因疫情重灾区而举世瞩目的城市终于打开城门,标志着中国战疫取得阶段性的重大胜利。从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到2020年4月8日零时,武汉封城历经76天,1814个小时。
□《条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事件二:不配合检查还推倒特保队员,这个1984年出生的小伙被拘留了
据新民晚报报道,为切实在疫情期间管好人、管住车,曹杨新村街道于2月7日起在63个小区全面实施了“出入证”制度,明确一人一证、凭证进入的要求。2月9日下午5时左右,家住曹杨九村的陈某从外面购物回来,进小区时被要求出示“出入证”。由于陈某对“出入证”制度比较抵触,出门时虽经值守志愿者多次告知,仍不愿意领取。当陈某再次回到小区时,由于其未能出示“出入证”,门岗特保队员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但遭陈某拒绝,并要强行进入小区。特保队员坚守职责,制止陈某,但被陈某一把推倒在地。
现场志愿者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曹杨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陈某带回警局。经过民警的教育训诫,陈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还撞倒特保队员的行为进行了道歉。然而,为时已晚,公安机关对陈某依法做出了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条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三:限期出境!广州一入境外籍男子拒不配合隔离观察被处罚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3月22日,广州越秀区疾控中心将一名外籍男子转运到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该男子趁工作人员不备,擅自离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拒不执行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决定命令。
在广州市政府新闻办4月7日上午举行的疫情防控新闻通气会上,广州市公安局二级巡视员蔡巍通报了对该外籍男子的处罚决定:越秀区公安分局于3月30日对其处以警告处罚,并限期出境。
□《条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条例》知识问与答
一、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国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目的?
国家制定《条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何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四、疫情信息如何发布?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有哪些主要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六、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条例》明确,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被采取隔离治疗等医学措施的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条例》明确,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八、有关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条例》明确,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