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倡导健康工作方式。积极传播职业健康先进理念和文化。国家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员工率先树立健康形象,争做“职业健康达人”。
2.树立健康意识。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含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学习和掌握与职业卫生、放射性职业卫生相关的各项制度、标准,了解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外照射个人剂量计、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
3.强化法律意识,知法、懂法和守法。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接触职业病(含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定期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岗前、在岗和离岗前);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建议及时诊断、治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加强劳动过程的防护。劳动者在生产环境中长期接触粉尘、化学性危害因素、放射性危害因素、物理性危害因素、生物性危害因素等可能引起相关职业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重视各类危害的防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自觉、正确地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有及时制止和报告他人进行违反职业健康及辐射安全行为的义务。
5.提升化学中毒、放射事故等应急处置能力。现场急救知识和急性危害的应急处置方法,能够做到正确的自救、互救,加强工业辐照行业可能引起急性放射损伤的放射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够在辐射危险情况下正确自救、互救,防止事故蔓延,减少放射事故的危害。
6.加强防暑降温措施。建议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等劳动者注意预防中暑。可佩戴隔热面罩和穿着隔热、通风性能良好的防热服,注意使用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进行降温。建议适量补充水、含食盐和水溶性维生素等防暑降温饮料。
7.长时间伏案低头工作或长期前倾坐姿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应注意通过伸展活动等方式缓解肌肉紧张,避免颈椎病、肩周炎和腰背痛的发生。在伏案工作时,需注意保持正确坐姿,上身挺直;调整椅子的高低,使双脚刚好合适地平踩在地面上。长时间使用电脑的,工作时电脑的仰角应与使用者的视线相对,不宜过分低头或抬头,建议每隔1~2小时休息一段时间,向远处眺望,活动腰部和颈部,做眼保健操和工间操。
8.教师、交通警察、医生、护士等以站姿作业为主的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站立时,建议两腿重心交替使用,防止静脉曲张,建议通过适当走动等方式保持腰部、膝盖放松,促进血液循环;长时间用嗓的,注意补充水分,常备润喉片,预防咽喉炎。
9.加强对驾驶员等长时间固定体位、且有全身振动的作业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建议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做到规律饮食,定时定量;保持正确的作业姿势,将座位调整至适当的位置,确保腰椎受力适度,并注意减少震动,避免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等疾病的发生;作业期间注意间歇性休息,减少憋尿,严禁疲劳作业。
10.积极开展参加职业人群日常营养知识培训,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含放射)损伤的营养干预措施。特别是放射工作人员应合理食用具有抗辐射保健作用的食物,加强锻炼,增强体质,预防放射损伤。
11.社会应建立倡导崇尚遵守职业健康规范、抵制违反职业健康行为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广泛发动各社会阶层,积极动员全体公民,特别是广大职业人群广泛参与形成职业健康社会共识,捍卫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舆论环境,与一切违反职业健康准则、漠视生命的现象作斗争。
12.用人单位负有遵守职业卫生准则、预防职业病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整洁卫生、绿色环保、舒适优美、良好氛围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采取综合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各类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倡导用人单位评选“健康企业”和“职业健康达人”,市、区各相关部门应对获得荣誉称号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鼓励。
13.用人单位应在工作场所张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等,鼓励用人单位在适宜场所设置健康小贴士,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建立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相关制度,如:防护培训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工间操制度、健身制度、无烟单位制度等。根据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和职业健康风险程度,依据有关标准设置医务室、紧急救援站、有毒气体防护站,配备急救箱等装备。
1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含放射性)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有害因素,接受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对长时间、高强度、重复用力、快速移动等作业方式,采取先进工艺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过度疲劳和相关疾病发生。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或消除工作压力,预防和控制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健康影响。
1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监管体系和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指导和管理工作。
17.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对怀孕期女职工应加强职业健康监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8.用人单位应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告知该劳动者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进行的个体劳动保护和职业禁忌证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休息时间,依法安排接触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休假,落实女职工产假、产前检查及哺乳时间,杜绝违法加班;要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组建职业健康指导人员队伍,开展职业健康指导和管理工作。
行动目标:
到2022年、2025和2030年,劳动工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稳步提升,并于2030年实现工伤保险法定人群参保全覆盖。提倡重点行业劳动者对本岗位主要危害及防护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及以上并持续保持。鼓励各用人单位做好员工职业健康管理、评选“职业健康达人”,其中国家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应支持员工率先树立职业健康形象,并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