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在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立法目的是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卫健法》在条文结构上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10条。主要内容有:
1、全力推进“强基层”。
《卫健法》分别从医疗机构配置、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下沉、医疗卫生人才建设、边远贫困地区保障等四个方面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地位作出明确定位。
《卫健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3、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继续持鼓励政策,但从严监管并规范政府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
一方面,《卫健法》继续重申“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另一方面,《卫健法》明确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保基本”的职能定位,并强调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对政府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监管,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4、明确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
5、建立立体化医疗卫生监管体系。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这一规定打破了目前“医”、“药”两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6、明确医保支付范围确定机制。
《卫健法》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7、立法明确并加强了对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规定。
《卫健法》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相较历次审议稿,正式稿就处理医患关系、保护医疗卫生人员进行了更大篇幅的规定,明确了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为进一步从民事、行政、刑事立法领域细化制度措施打下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8、保护个人健康信息。
《卫健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同时,还规定了泄露个人健康信息的法律后果。
(《广州卫生健康》编辑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