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放开,婴幼儿照护需求与服务管理建设成为关注热点。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首次将婴幼儿照护和托育服务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同时重点强调了托育机构的合规性,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行业的决心。新《人口计生法》从社会面到父母这两大主体对婴幼儿照护方面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
一、完善父母育儿合法权益保障
一是对《人口计生法》原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保留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二是将原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同时,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决定,其中增加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形式支持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鼓励地方据此制定实施细则,来具体规定父母育儿假的内容、条件和时间,深化男女平等,优化家庭内部分工,从而达到推动群众将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行动的目的。
二、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本次《人口计生法》的修订,进一步强化托育服务的体系化、标准化法制管理,做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两条规定,分别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与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市卫生健康发展和服务管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