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四大转变
为贯彻落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战略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适应广东人口生育新阶段新形势的发展需要,2022年3月15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订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现就《办法》修订后的有关变化情况解读如下:
由“审批”到“登记”的转变。
新修订的《办法》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并在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
由“证明”到“凭证”的转变。
《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体现生育登记工作是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准确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从而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由“限定”到“开放”的转变。
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进行了拓展。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五是不限定办理时间,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
由“繁琐”到“简化”的转变。
一是减证便民。在原《办法》中,办理生育登记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残疾证、死亡证等证件或材料。本次修改后,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需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它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情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杜绝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
二是就近便民。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它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三是创新便民。《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委托代办、告知承诺制等制度,实现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时限一目了然。同时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供稿:广州市卫生健康发展和服务管理中心 欧阳才超)